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陳薏亘(即陳增曉之繼承人)
陳亭均(即陳增曉之繼承人)
陳姿妘(即陳增曉之繼承人)
陳威良(即陳增曉之繼承人)
兼上列二人
代 理 人 陳陵嬅(即陳增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松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