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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東龍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歷圖 
代  理  人  徐子荃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7月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權利申報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網站公告資料為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3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13年1月8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參照),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慶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東龍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一銀頭份分行
112年4月30日
109,905元
TR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