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6號
聲  請  人  黃朝群即今日煤氣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113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3年4月1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並於113年4月1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3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聲請人於上開權利期間屆滿時即113年10月29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加賀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今日煤氣行
土地銀行苗栗分行
113年3月5日
8,300元
SCAB0283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