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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5號
聲  請  人  謝學源  
相  對  人  路易威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香諄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苗栗縣政府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第1項所載,關於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萬4404元,匯款至聲請人原薪資轉帳帳戶內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經苗栗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在案,依調解內容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萬4404元,然相對人迄今未履行其義務,故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提出之苗栗縣政府114年10月14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第1項記載: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112年、113年特休未休工資2萬4404元,分三期給付,於114年10月28日給付8134元、11月28日給付8134元、12月28日給付8136元(如遇例假日順延一天)前匯款至聲請人之原薪轉帳戶內,如有一期延遲給付,視為全部到期等語,並經聲請人、相對人之代理人均簽名確認,是聲請人及相對人已就調解方案達成一致協議,勞資爭議調解即已成立。又相對人迄今尚未履行上開調解成立內容第1項所載,於114年10月28日前給付8134元予相對人之義務,亦有聲請人提出之薪資轉帳帳戶存摺影本在卷可參,堪認相對人確實未履行其義務,其所應給付聲請人之特休未休工資2萬4404元,已經全部到期。則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於法尚屬有據,自應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