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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6號
聲  請  人  吳佳德  
相  對  人  鈦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明韜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經苗栗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在案,依調解內容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交通罰單新臺幣(下同)6000元,然相對人迄今未履行其義務,故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提出之苗栗縣政府114年10月14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第1項記載:「相對人願返還申請人5月10日扣薪新台幣(下同)10,000元、6月10日扣薪10,000元、扣薪14,375元、7月10日扣薪12,300元及補足勞退6%差額2472元,合計49,147元;申請人自行交通違規應繳6,000元併同扣除,餘額43,147元,相對人應於114年7月22日循薪資轉帳方式匯入申請人原薪資帳戶內。」上開內容經聲請人、相對人之代理人均簽名確認,是聲請人及相對人已就調解方案達成一致協議,勞資爭議調解即已成立。又上述調解成立內容已經記載明確:「申請人自行交通違規應繳6,000元併同扣除」,亦即相對人所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4萬9147元,尚須扣減聲請人應自行負擔之違規罰單6000元,故相對人最終僅須給付聲請人4萬3147元(計算式:4萬9147元-6000元=4萬3147元)。聲請意旨所述之交通罰單6000元部分,本當非相對人所應履行之調解內容,因此聲請意旨請求裁定強制執行,於法無據,自應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