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1號
原 告 吳兆煌
訴訟代理人 董郁琦律師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差額新臺幣(下同)564,795元,及自民國108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9,707元(計算式:564,795元+計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144,912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30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應暫收第一審裁判費3,143元(計算式:9,430元1/3=3,14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