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葉忠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調解狀應補正聲請人葉忠祐之簽名蓋章。
二、調解聲明二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即聲請人欲請求給
付何金額?)
三、相對人許惠恒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