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62號
原 告 廖麗綾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盛枝芬律師
上列原告與天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因被告短報勞工保險薪資所造成之失業給付短少損失合計新臺幣(下同)48,42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8,4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