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4號
原 告 謝發罡
訴訟代理人 廖宏文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亞洲瑞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建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同法第274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