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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北昇營造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宏昇工程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公司所在地
  位於臺南市,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在卷
  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依前開規定,聲請人
  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