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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12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蕭佑樺  

            蕭惠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4日所為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蕭惠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