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詠大企業社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7日通知聲請
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詠大企業社之商號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補列法定代理人」,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