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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9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伯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宋碧浦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復為同法第510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債權人聲請人未表明相對人之年籍資料,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5月20日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於同年26日送達聲請人,然逾期仍未補正。是聲請人未提出上開資料,本院無從確認相對人之身分,無從送達,本院是否有管轄權亦屬未定。因之,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