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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3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江家瞳即王家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2,404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元,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為3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家沛向聲請人借信用貸款新臺幣15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08年08月06日起至113年08月05日,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嗣又於109年8月申請債務協商將到期日展廷至119年8月10日止,詎料債務人王家沛於114年02月1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及前罝協商機制協議書之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二)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一、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1份1份。二、前罝協商機制協議書1份。三、借款明細1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