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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10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藍漢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違約金欄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一違約金欄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一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3446元
藍漢強
自民國114年2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002
新臺幣45590元
藍漢強
自民國114年2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