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258號
債 權 人 競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月霞
上列債權人聲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群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等法定程式;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群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因債務人公司業已解散,故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8月19日發函請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日起7日內補正債務人之公司解散、清算人等相關資料,該通知已於同年8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難認已經依法表明明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致本件督促程序無從審核進行,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