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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6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翔翔通訊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8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翔翔通訊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
  並提出翔翔通訊之商號登記資料,及提出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