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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287號
債  權  人  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明光  


上列債權人聲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陳邱桂香即陳正彥之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陳正彥、陳敏杏之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督促渠等清償繼承被繼承人陳正彥、陳敏杏所遺債務,惟查,債權人前就同一債權業已取得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字第38218號債權憑證(原執行名義為本院94年度苗簡字第682號和解筆錄),有債權人提出之債權憑證乙紙在卷可稽,故債權人對已有確定判決效力之請求為重複聲請,核無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