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86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徐志享兼徐傳飛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41,49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游志享於民國108年邀同案外人徐傳飛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100萬元之放款借據一份,債權人於108年至112年間憑借款人出具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撥款9筆,共計新臺幣441,490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退伍後滿一年(在職專班無一年寬限期)之次日起開始分108期,於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徐志享自民國114年4月13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441,49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又案外人徐傳飛已於民國110年9月8日往生,其繼承人徐志享未拋棄繼承,而案外人徐傳飛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則徐志享自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徐傳飛之遺產範圍內,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徐志享兼徐傳飛之繼承人等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2.繼承系統表 3.戶籍謄本 4.放款借據影本 5.撥款通知書影本 6.利率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861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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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