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45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陳文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7,410元,及自民國100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前於民國94年間向聲請人申請現金卡使用,借款利息於每月30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自100年09月30日起依年利率15%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提高額度通知函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