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50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黃愛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74,2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愛珊前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279,028元,及自民國114年0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4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0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二)債務人黃愛珊前於民國114年05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295,198元,及自民國114年0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0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1、申請書影本2份、帳卡資料2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508號
利息:
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