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59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涂逸斌
債 務 人 張欣晨
蔡純惠
一、債務人張欣晨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264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32,531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張欣晨應向債權人給付206,923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209,566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張欣晨應向債權人給付2,293,516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468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純惠給付之。
六、債務人張欣晨應向債權人給付1,530,328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578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純惠給付之
七、督促程序費用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八、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聲請狀所載對各債務人之每筆債權請求範圍,業債權人依據各契約法律關係,更正如上)。
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