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6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康銘麟  




            林珊羽  


            康晉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28,79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康銘麟邀同債務人康宏成、林珊羽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428,793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康銘麟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康宏成、林珊羽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76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8,793元
林珊羽、康晉銘、康銘麟
自民國114年7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8,793元
林珊羽、康晉銘、康銘麟
自民國114年8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