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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79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黃俊彰  
債  務  人  黃雁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所為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與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債務人黃雁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所為114年度司促字第7798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債務人黃雁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係「Z000000000號」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