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洪明正
吳詩敏
吳雯心
一、債務人吳雯心、吳詩敏、洪明正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0,61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洪明正於民國105年12月至106年5月間邀同債務人吳詩敏、吳雯心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及「增補約據」各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60,612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二、 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洪明正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吳詩敏、吳雯心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釋明文件:借據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859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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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