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346號
債 權 人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奇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仕軒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該條第1 項及強制執
行法第30條之1 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以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9918號債權憑證為據聲請強制執行,惟因上揭執行名義曾經過再次聲請執行,此從執行名義上蓋有「本件有繼續執行紀錄表」可知,債權人卻漏未提出上開繼續執行記錄表。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6月21日通知其於文到7日內提出上開繼續執行紀錄表,債權人於114年6月24日收受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迄今仍未補正,應認聲請不備其他要件,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