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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048號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代  理  人  蔣泳鋒  
債  務  人  劉文霖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換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在臺南市,有戶役政網路電子閘門查詢資料1 份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