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聲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徐至言
相 對 人
即繼承人 邱紹忠
邱純純
邱婕潁
上列聲請人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相對人即繼承人邱婕潁
於民國114年8月29日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本院裁定如下:
一、相對人係被繼承人邱張惠(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巷0號)之子及孫子女,被繼承人於民國102年4月5日死亡,現相對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相對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邱張惠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