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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羅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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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羅芳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楊祝順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之管轄,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第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即相對人楊祝順之設籍地為「臺北市○○區○○里0鄰○○○路○段000巷0號」,有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專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