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161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仇忠銘
被 繼 承人 徐源富
相 對 人即
繼 承 人 楊桂招
徐永定
徐永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徐源富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徐源富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於民國(下同)89年3月1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而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爰聲請本院命相對人陳報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字第14353號債權憑證影本、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又債權人得向法院
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於89年3月1日死亡,其生前與配偶楊桂招育有子女徐永定、徐永強,被繼承人之配偶及全體子女至今未就被繼承人遺產聲請拋棄繼承,足認楊桂招、徐永定、徐永強確係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無誤,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