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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裁全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黃君維  
相  對  人  信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盧坤武  
人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所為之114年度裁全字第45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114年度裁全字第4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智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