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裁全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黃君維
相 對 人 信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盧坤武
人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所為之114年度裁全字第45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114年度裁全字第4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智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