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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良智  

代  理  人  張家榛律師
債  權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許可追加分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就聲請人即債務人王良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為追加分配。
命辦理清算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進行追加分配之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於民國114年8月20日因繼承取得伊母王陳秀女(114年8月20日死亡)所遺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財產,並於114年9月5日因故領有伊母之保險理賠金11萬5985元,而該保險金於扣除王陳秀女之喪葬費用9萬125元後,尚餘2萬5860元(如附表編號14所示),是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8條規定,就如附表所示之財產,聲請裁定許可准予追加分配等語。
二、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發現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時,法院應依管理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可追加分配;但其財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裁定確定之翌日起2年後始發現者,不在此限,消債條例第1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債務人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清算財團,同條例第98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前依消債條例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裁定聲請人自114年4月17日下午3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嗣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受理執行清算程序,並於114年8月28日裁定清算程序終止(下稱系爭裁定),而兩造均未於法定期間內提起異議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及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卷宗查明屬實,是系爭裁定業已確定,堪可認定。
(二)次查,聲請人之母王陳秀女於114年8月20日死亡,聲請人與訴外人王良勇、賴麗梅及王淑珍等4人均為王陳秀女之繼承人,且均未拋棄繼承,而由渠等共同繼承王陳秀女所遺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土地及存款,聲請人之應繼分比例應為4分之1等情,有王陳秀女之戶籍謄本(除戶部分)、繼承系統表、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在卷可參(參本院卷宗及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卷宗),是堪先認屬無訛。另聲請人於114年9月5日因故領有保險理賠金11萬5985元,而王陳秀女之喪葬費用為36萬500元(計算式:喪葬費用總金額為49萬8000元-勞工保險局核發之喪葬補助為13萬7400元=實際應負擔額為36萬500元)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及建德禮儀社收據為證(參本院卷宗及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卷宗),是上開保險理賠金於扣除聲請人應分擔之喪葬費用9萬125元(計算式:36萬500元÷4人=9萬125元)後,餘款如附表編號14所示為2萬5860元(計算式:11萬5985元-9萬125元=2萬5860元)。基上,聲請人就伊因繼承取得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土地及存款,及無償取得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保險金,依消債條例第9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均屬聲請人清算財團之財產。揆諸首揭說明,本院自應就該等財產逕為許可追加分配之裁定,並依消債條例第16條第1項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追加分配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追加分配之財產目錄
編號
財產
權利範圍/金額
聲請人之應繼分比例
1
苗栗縣○○鎮○○○段○○○○段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4分之1
1/4
2
苗栗縣○○鎮○○○段○○○○段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4分之1
3
苗栗縣○○鎮○○○段○○○○段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4分之1
4
苗栗縣○○鎮○○○段○○○○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503950分之31497
5
苗栗縣○○鎮○○○段○○○○段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33900分之8369
6
苗栗縣○○鎮○○○段○○○○段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0000000分之110197
7
苗栗縣○○鎮○○○段○○○○段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88750分之11797
8
苗栗縣○○鎮○○○段○○○○段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559500分之34969
9
苗栗縣○○鎮○○○段○○○○段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658600分之41163
10
苗栗縣○○鎮○○○段○○○○段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分之1
11
台北富邦銀行台北富邦公益分行
19元
12
中華郵政公司烏日郵局
1萬8292元
13
臺中市烏日區農會信用部
0元
14
保險理賠款11萬5985元扣除聲請人對王陳秀女喪葬費用應負擔額9萬125元後所餘(花費49萬8000元,扣除喪葬補助13萬7400元,不足36萬0500元,由聲請人等4名繼承人平均分擔,故1人為9萬125元,見聲請人114年9月17日陳報狀)
2萬5860元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