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佩妤

代  理  人  黃浩章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  權  人  力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忠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佩妤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向本院聲請清算程序,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裁定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16時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嗣又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號裁定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並有該案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憑(113消債職聲免15卷第93至96、115頁),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蔡孟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