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筆 錄
114年苗司簡附民移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盧琪方 住○○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相 對 人 陳新又 住苗栗縣○○市○○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曹 靖
書 記 官 巫 穎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盧琪方 到
相對人 陳新又 到
調解委員 谷德源 到
餘如報到單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調解成立之日當庭給付聲請人新臺幣6萬元,經聲請人點收無訛,不另立據。(簽名:盧琪方)
二、聲請人願意原諒相對人,並同意法院從輕量刑,如相對人符合緩刑要件,並同意法官依法為緩刑之宣告。
三、兩造就本件113年度苗金簡字第399號刑事案件及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46號刑事附帶民事事件所生之其餘民事請求權均拋棄,日後不得再對他方為任何民事之主張。
以上筆錄所載內容經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 請 人 盧琪方
相 對 人 陳新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書 記 官 巫 穎
司法事務官 曹 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