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苗小字第18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黃志銘
被 告 林春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6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91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4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6月24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内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110年6月16日向原告申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勞工纾困貸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期限三年(即自110年06月23日起至113年06月23日),其自113年5月23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抵銷存款41元、177日利息,積欠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有其提出之借款契約書、「勞工纾困貸款」契約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存款額度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查詢單、撥還款明細查詢單、債權計算書等為證,堪信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