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苗小字第310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華龍
訴訟代理人 郭新薇
被 告 鄒孝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費事件,於民國114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745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位在苗縣○○鎮○○里00鄰○○路000巷00號1樓、2樓、3樓
(電號00-00-0000-00-0)積欠113年08月電費新臺幣(下同)40,674元、113年10月電費 24,071元,合計欠原告電費計64,745元,有繳費憑單、戶籍謄本在在卷可憑,堪認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廖翊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