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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苗小字第56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吳適行  
被      告  曾禹寧即曾俊雄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14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俊雄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萬6,156元,及其中1萬3,859元自114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利息。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曾俊雄之遺產範圍內負擔,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