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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苗小字第80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謝祥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返還消費借貸款,被告於起訴時住所設在新北市○○區○○路00巷0號3樓,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訴訟移轉管轄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