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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苗小字第83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鄭明輝  
被      告  楊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3578元,及其中新臺幣3萬1617元自民國114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