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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苗簡字第157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林首旗
被      告  林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