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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苗簡字第464號
原      告  李美華  
訴訟代理人  林榮銓  
被      告  翔正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煌  

參  加  人  王惠萱  
訴訟代理人  趙家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2月10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