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苗簡字第48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劉道宏
聲 請 人
即 參加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思成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特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政栓
訴訟代理人 許文鐘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2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如附表各編號更正前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各編號更正後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2日所為114年度苗簡字第485號之民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被告及參加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首開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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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文第一項(原判決第1頁第20行)及第四項(原判決第1頁第24、25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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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實及理由欄貳三㈦(原判決第4頁第18行)及四㈣(原判決第7頁第25行) | | |
| 事實及理由欄貳四㈣(原判決第7頁第27、28行)及六(原判決第8頁第11、12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