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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苗簡字第54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鄭明輝  
被      告  陳俊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370元,及其中新臺幣9萬6722元自民國114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線上申請信用卡,兩造間成立消費借貸契約,並約定被告應於次月之繳款截止日前清償借款,逾期應給付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然被告至民國114年3月17日止,尚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9萬6722元、利息3622元、國外交易結匯手續費26元未清償等節,業據原告提出信用卡申請書、聯邦信用卡約定條款、帳務明細等資料以實其說,堪認原告之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而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