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苗簡字第775號
原 告 李昌諺
被 告 陳家禾
杼利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適名
訴訟代理人 葉秀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唐嘉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