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54號
原 告 林助信律師即孫春源之遺產管理人
被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土地、建物(下稱系爭房地)於民國88年9月17日設定登記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辦理變更為抵押權人後,將該抵押權登記塗銷,核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因系爭房地之價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26,700元,低於擔保之債權額66萬元,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26,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