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21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江建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家瑋之所有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張家瑋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二、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孟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