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21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江建憲
被 告 張家瑋之所有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6,0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被繼承人張家瑋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孟穎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