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67號
原 告 德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智
訴訟代理人 黃厚善律師
被 告 李居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000元×占用面積40平方公尺=1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