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09號
原 告 梁麗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凱勝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確認訴之聲明第4項精神賠償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或150,000「萬元」(即15億元)。如為前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265,6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
二、被告楊凱勝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陳報就僱用人部分,是以捷順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或以該公司負責人姚介祥為被告?如為前者,應提出捷順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資料表;如為後者,應提出姚介祥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