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66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被 告 洪賢棟
余俊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7,519元(計算式:本金39,166元+如附表所示利息2,936元+逾期滯納金1,500元+違約金3,917元=47,5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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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14年5月14日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下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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